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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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8-23 1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19日 法释〔202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李立峰侓师,1996年从警校毕业,从警2 年,从业政法工作4年,从业对外商贸8年,做了新闻记者,2010年职业做律师,审理案件实践经验丰富多彩,代理了很多的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商事纠纷案子,代理过多起大要案。后修读于中国政法大刑法学法硕在职研究生班,如今北京市京师法律事务所从业,京中刑委员会理事长,以专业的态度,尽自己所能,保卫你的支配权。 北京市李立峰律师作为北京律师中的一员,从合同、离异、传承、建筑、对外商贸开始做起,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距今28年法律职业经历过,近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律师、未成年人犯罪科学研究、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科学研究,并推出了自己的法律产品,组建了自己的专业的团队。李立峰侓师心中充满了公平正义,在寻找公平与正义、突显法律尊严的当下,李立峰侓师愿为自身理论知识给你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保养人的合法权益热线电话:158 1102 6987。关键案危害件: 1、代理过河南省某厅级干部贪污案,作出免予起诉。 2、代理河南省安阳市汤某涉黑案,辩掉黑恶势力后,结论免诉。 3、代理李某非法集资诈骗案,一审判12年,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在没有退赃的情形下更改罪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判3年刑期。 4、代理李某因涉嫌性侵案,代理后立即见面,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取保销案。 5、代理叶某诈骗案例,非法获利29万,获得免诉。 6、代理田某从监狱出来一年内犯奸污2起、打劫2起,争夺1起,代理做掉多种直接证据,判4年刑期。 7、代理几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争得不诉。 8、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务河北王某因上访判刑寻衅滋事案,经重审撤回起诉,申请办理国家索赔案。 9、代理某某某花机构卖淫案,二审送回审。 10、并且也代理过多起受害人控诉案,如代理被害人家属控诉柏涧离婚之后杀人案,经我代理和搜集证据,被判温某死刑立即执行。 11、......我代理案子过程中出现入案过深,彻夜整夜睡不着觉的折磨,有和司法机关数次抵抗后失效时候的哀叹,他的冷淡当你真正应对的时候才能认知。也常看到爸爸妈妈妻子儿女中间被大叔带去后消极离合器的苦楚,见到人事考试网站先抓人前核实、一句话判定一个案件权超过方法的高傲和霸气。我就是一介心存正义侓师,应对霸权主义,为当事人增强了一道防御力,就我理论知识竭尽所能的完成公平与正义,让天下无冤。我的手机号15811026987,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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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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