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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律师谈刑辩-第2期​强奸罪辩护之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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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01 19:02

北京律师谈刑辩-第2期

强奸罪辩护之既遂与未遂

我是李立峰律师,很高兴与大家见面了!我的电话同微信号是15811026987。我从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从经济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婚姻继承做起至今已有20多年了,近几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之债、公司商业风险领域的研究,并推出了自己的法律产品,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团队。尽管自认为心中充满了正义,但不知道个人的正义是否与制度的正义相对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今天,《律师刑辩你我他》又与大家见面了,同时也感谢大家的关注!

今天我们谈一下刑事辩护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键词:强奸罪、未遂、既遂、刑事辩护。

普法法条:《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分为普通强奸与强淫幼女,两者的区分以被害人是否满14周岁来划分。普通强奸针对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这里的女性指妇女。妇女有性不可侵犯权,同时也有性的决定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与什么人性交都是妇女的权利。普通强奸对妇女既遂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插入学说”,通俗讲就是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妇女的生殖器中,另外如口交、乳推在司法实践中则一般不认定为强奸既遂。反之未遂就是因意志外的原因没有插入妇女的生殖器中,如阳痿、早泄、勃起不能、硬度不够等没有插入妇女的生殖器中认定为未遂。

强淫幼女针对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标准,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是非能力辨别差,对性行为的后果预测不完全,反抗能力也不确定,有的被害幼女被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表情就可以吓住,有的被一点金钱、一个手机、一个玩具、一个三好学生奖状就被引诱发生性关系。出于对幼女的保护 不论犯罪嫌疑人采用什么方法、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实践中这里的强奸既遂采用接触学说,只要男性的生殖器接触幼女的生殖器就构成既遂,有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扩大 如男性的生殖器接触幼女的臀部、大腿内侧、小肚子等紧挨幼女生殖器的也构成既遂。我曾参与过的个别案件,一些粗暴的男性对幼女强奸,造成幼女下阴撕裂,男性恐吓幼女,幼女没有告诉家长,事后妈妈给女儿洗内裤时发现上面有血迹,问及女儿后才得知,女儿被强奸,悲痛至极。

做为律师同时提醒家长及一些女孩子要注意安全防范,家长要教育自己未成年的女孩子身体上的有些部位如性器管、胸部、嘴,别人是不能碰的,要学会说不,学会说拒绝,要识别谎言,要告知孩子你做为父母,你是孩子的保护神,有特异功能、有魔力,上天就是让父母来保护你的,要与孩子多交流,父母不要天天直顾自己玩、看手机、聊天。教育孩子不要贪恋一些财物、利益,如果贪恋会被别人利用,被别人侵犯,有时自己会在不知不觉中犯罪。世上没有后悔药,人生没有彩排,学会防卫、珍惜自己。

感谢你对我们节目的观看、关注,后期会更精彩,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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