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律师谈刑辩-第1期强奸罪辩护之难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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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01 19:18 北京律师刑辩 第一期 强奸罪辩护之难点 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立峰律师,很高兴与大家见面了!关注我聊你知道并不一定明白的法律。我从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从经济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婚姻家事做起,至今已有20多年了,近几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之债、公司股权、商业风险防控领域的研究,并推出了自己的法律产品,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团队。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 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我在思考我应当怎么做?律师的社会责任是什么?于是我和我的团队决定开播一档普法栏目,趁此契机《律师刑辩你我他》第一期与大家见面了,同时也感谢大家的关注!
今天我们就从刑事辩护中的一些技巧谈起。 关键词:诱供、强奸罪、半推半就、刑事辩护。 普法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暴力强奸、药物迷奸等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关系的定强奸罪是没有什么特别的辩点。我今天要谈的是半推半就发生了性关系,女方控告强奸罪的辩点。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也构成强奸罪。 下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摘录: 问:你认识张小妹(化名)吗? 答:认识。 问:认识多长时间了? 答:两天。 问:你们是什么关系? 答:我们是在谈恋爱,是恋人关系。 问:你与张小妹发生性关系了吗? 答:发生了,她自愿的。 问:在什么地方发生的性关系? 答:某某宾馆。 问:当时如何发生的? 答:当天我们逛街累了,要休息一下,就到附近宾馆开了房,到房间后看了一会电视,然后我们就开始亲吻,我开始脱她的衣服,一开始她就推了我几下,然后我们就倒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 问:她的衣服怎么脱的? 答:她自己脱的。 问:发生性关系时,你采用什么方位? 答:我上她下。 问:发生了多长时间性关系? 答:十多分钟。 问:发生了几次? 答:就一次,她都不是一个处女了。 问:你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里面了吗? 答:插入了。 问:你射在里面了吗? 答:没有,射在外面,随后拿卫生纸擦了。 问:然后呢? 答:然后我们就各自穿好衣服,各自走了,她给我要1万元钱我没有给她,后来就被抓到派出所了。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是否也是这样回答?面对侦查机关讯问就叙述了犯罪构成,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要素说清了。
下面是询问受害人摘要: 问:你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 答:控告张某某(化名)强奸我。 问:她是怎么强奸你的? 答:我们在一家KTV认识的,认识两天,他就给我打电话,我说我手机坏了,他说给我买一个苹果手机,就约出来了我,逛了一会街,他说他带的钱不够,说他老乡欠他钱,让我陪他到宾馆他老乡那取钱,我们就去了,到那没有见到他老乡,他说累了开房休息一下,然后到房间后他就亲我,并将我推到床上,两只手捺着我的手亲我,我反抗,他就用身体压着我,一会我就没劲了,他强行脱了我的衣服,他说我再反抗就拍我的裸照,我就没再反抗,然后他就强奸了我,我在他背上抓了一下。 问:当时他压了你多长时间? 答:十多分钟。 问:你们如何分开的。 答:从宾馆出来,我很后悔,与他分手后就回家了,将此事告诉了家人,然后就报了案。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摘要 证据:1、多次犯罪嫌疑人讯问口供,询问受害人笔录、 2、现场指认照片 3、内裤上精斑DNA鉴定与张某某DNA一致 4、张小妹内裤 5、宾馆大厅、走廊录像 6、入住登记
焦点:罪与非罪 强奸罪有是针对的是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权,这就要求律师从共同点人找不同,排除高度相一致,从证据中找出女孩说的不是实事,男孩说的是事实;双方自愿,只是没有给女方钱才控告男方,这就需要律师做大量证据筛查工作,具有高超辩护技巧和发问技巧,及律师的取证工作。多数情况下律师是不能向受害人取证的。本期节目同时提醒女孩子注意安全防范识别谎言,提醒男孩子不要一与女孩子认识几天就谈恋爱上床,在失去人身自由后悔是来不及的,律师只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律师不是救命稻草,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辩护成功的。 该案例是我以前的一个辩护案经过修改而来,文中使用化名。感谢你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文章分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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